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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nguoli 發表於 2011-10-3 10:39 PM

案件單一性、同一性


案件單一性:
單一案件,在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,在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,具有不可分之性質。案件是否單一,以實體法上刑罰權是否單一為判斷標準。
一、作用:
(一)控訴原則:無訴無裁判
(二)審判之範圍應與起訴之範圍一致:違反(告而不理、不告而理)
(三)若後訴與前訴為單一案件,後訴可能會因為重複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不  合法(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)。


二、單一性之標準:
(一)被告單一(被告永遠可分)
(二)犯罪事實單一(以實體法上之罪數判斷)

1、單一性案件之類型(一罪):共有十種

(1)、單純一罪:

(2)、包括一罪、實質一罪:繼續犯、接續犯、集合犯、結合犯、吸收犯、結   果加重犯。
(3)、裁判一罪:想像競合犯、牽連犯(廢除)、連續犯(廢除)。


2、犯罪事實是否單一,由何人判斷?
訴訟程序乃動態過程,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浮動性。一般認為案件單一與否乃事實範圍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,不受檢察官認定之拘束。同理,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仍為事實審,亦不受第一審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之拘束。
至於單一性之效果:也就是不可分之效果,共有九種,於此不列
案件同一性
一、定義:先後起訴之二訴(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與法院裁判之事實),為同一被告、同一犯罪事實者。
二、認定標準:以實體法之刑罰權是否相同為判斷標準,有二要件:
(一)被告同一:意思說、表示說(實務通說)、行動說(例外併採)。
(二)犯罪事實同一:

1、事實上同一(單純一罪部分):
(1)舊說-「基本的事實關係同一說」,實務上採之,基於訴訟經濟。

A、標準:以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。若事實相同,縱然犯罪日、時、處所、既未遂、行為人之認定略有出入,亦不影響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認定。

EX、45台上287判例:日、時、地點略有出入,法院校正即可。

EX、30上1574判例,檢察官起訴教唆殺人,法院認定幫助殺人。

EX、83台非69判決,販賣毒品與幫助施用毒品具同一性。

B、缺點:不利被告行使防禦權;法院行使職權太廣泛,違反控訴原則。
(2)新說-犯罪事實是否同一,應從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判斷標準。

A、缺點:

EX、43台上62判例:搶奪(檢察官)變為強制猥褻(法院)-不可以變更起訴法條,會變成漏判與不告而理。

○訴訟不經濟,搶奪罪法院要下無罪判決,強制猥褻需由法院先告發,再由檢察官另行偵察與起訴。

○造成被告應訴之煩。

○相關證據可能滅失。

B、具體判斷標準:

EX、檢察官起訴刑法第320條第一項,法院認為是刑法第337條。

○主觀構成要件事實:均屬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。

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:兩者均屬未具委任管理之持有關係;客觀上均屬他人財物。

○手段:均以不法方法佔有他人財物。

○法益:均屬財產法益,罪質相同。
結論:可依照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。

2、法律上同一(單純一罪以外之另外九種情形):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,基本事實雖不相同,但是實體法上當作一罪,國家對之只有一個刑罰權,因此仍屬同一犯罪事實。

EX、甲對乙強制性交並予以殺害,前訴中甲因為強制性交被訴,後訴中甲因為殺乙被訴,基本事實雖不相同,但因為法律上同一(結合犯)之故,仍屬同一事實。
三、案件同一性在訴訟程序各階段之效果
(一)管轄: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,依照第八條定得為審判之法院,後繫屬者依照第303條第二款或第七款下不受理判決。
(二)偵察: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察後,除有第323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外,不得再行自訴。
(三)起訴:一事不再理(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,不得重複起訴)。
1、判決確定前再行起訴:重複起訴禁止 。
2、判決確定後再行起訴:一罪不二罰或雙重危險禁止 。
(四)不起訴:第260條,詳前述第40頁。
(五)判決:1、公訴程序-第300條。2、自訴程序:第324條,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後,不得再行告訴或請求 。
(六)判決確定後:競合管轄問題,詳後。
四、同一案件之機能:
(一)傳統:
1、第267條,定已否起訴及是否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。
2、第300條,可否變更起訴法條。
3、第303條第2款第7款,定二重起訴禁止範圍。
4、第302條第1款,定既判力範圍。
(二)學說:林鈺雄
認為只有兩個機能-
判決確定前:重複起訴禁止,定二重起訴範圍(參考第(三)1、)。

1、一事不再理:
判決確定後:一罪不二罰,定既判力範圍(參考第(三)2、)

2、可否變更起訴法條: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<div></div>

hank678972 發表於 2011-10-4 01:05 AM

每次考這種實例題我都是用猜的
最多用同一案件之機能來判斷
單一性跟同一性實在沒有區分的必要

btt12345678 發表於 2011-10-5 12:40 PM

區分起來確實頭大
但是又要預防考出定義題
那就更頭大

vcx955118 發表於 2012-10-20 08:52 PM

感謝大大無私的資訊分享
解開小弟許多疑問~~~{:32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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